首页  |  头条  |  要闻  |  山东  |  中国  |  国际  |  文旅  |  体育  |  评论  |  财金  |  教育  |  汽车  |  消费  |  吃喝  |  映像  |  周刊
首页>泰安频道>内容详情

《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02-08 16:32:1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李书锐 通讯员 王馨蕾 王雪

2月7日,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条例》于2022年11月24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泰安市以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圆满完成起草制定和审议表决工作,对泰安市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条例》采取“小快灵”形式,不分章节、化繁为简,共三十一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基本原则、水资源规划编制、水资源刚性约束、水资源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水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刚性约束制度、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同时确定条例于2023年4月1日与黄河保护法同步施行,保障了黄河保护法和黄河国家战略在泰安市落地实施。

《条例》规定,规划和建设重大引水、调水、调蓄等工程应当构建系统完备、集约高效现代水网体系。明确了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标准,规定年取用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用水单位,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取用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用水单位,可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提高了节水精细化管理水平。

为了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力度,《条例》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要求对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大汶河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于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