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泰安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2021年泰安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经泰安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适应国家、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用法治和制度为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为高质量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定》共十章六十九条,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根本性要求,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规定》通过“列举加排除”方式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列举了7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将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等排除在《规定》适用范围之外。《规定》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从相关内容、方式方法和时间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专家遴选、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规定》明确规定对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即使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这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和活力,让广大干部真正敢想、敢做、敢为。
《规定》还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了严格的追责制度,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专家组织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
这部政府规章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完善各项制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李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