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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税务: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相关热点问答

2026-09-04 09:02:40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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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02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03不征税收入核算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加计抵减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5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收到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该手续费为企业应税收入,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通讯员 吴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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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编辑:于大龙